关于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湛公积金〔2011〕9号
关于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根据我中心深入了解,一些缴存单位不按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致使职工达到了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仍长时间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给离退休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积极帮助离退休职工解决生活实际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09〕2号)和《关于简化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2010〕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0日起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以上的离退休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离退休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没有足额缴存的意见,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仟元位数),提取后仍保留职工的个人账户,待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后即按规定提取并销户。具体办理程序按湛公积金委〔2009〕2号及湛公积金〔201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