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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4-02 15:06: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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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1〕8号

各科室、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特制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湛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湛财资〔2009〕21号)、《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内容及标准》(湛财资〔2010〕17号)以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财资〔201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由国家拨给的资产,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中心的货币资产、及中心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批量购进的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

  第四条  管理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心主任为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中心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科为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的采购和分配;财务科为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资产的核定和建账造册;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建档建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一)综合科的管理职责: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中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2、负责实物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实物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登记手续;

  4、负责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财务科的管理职责:

  1、负责货币资产的账、实管理;

  2、负责实物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心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4、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中心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中心为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实物资产购置及使用程序:

  (一)购置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综合科审核资产存量,由采购员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中心领导审批,并送财务科纳入中心年度部门预算。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各办事处如需自行采购,须提前报综合科备案。

  (二)入库  购建完成后,实物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清点验收,入库清单须经领导签字确认,一式两份(综合科、财务科各一份),财务科根据入库清单登记资产管理系统。仓管员负责保管实物资产。

  (三)领用  科室(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领用资产管理责任人。领用清单须经领导签字确认,一式三份(综合科、财务科、资产领用科室各一份),财务科根据领用清单登记资产管理系统。

  (四)调拨  综合科将需要调拨的实物资产报领导签批,并经领用资产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调拨实物资产,调拨清单一式四份(综合科、财务科、资产调出、调入科室各一份),财务科根据调拨清单登记资产管理系统。

  (五)盘点  每年11月为实物资产盘点期,财务科负责打印盘点清单,领用资产管理责任人根据清单盘点本科室(办事处)的资产,盘点无误后签字确认,同时报实物资产管理、监督部门复核,盘点清单一式三份(综合科、财务科、资产使用科室各一份)。

  第九条  货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配置及运营货币资产。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一条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中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盘点期后,领用资产管理责任人将本科室(办事处)需核销的资产报综合科,由综合科编制核销清单,核销清单须经领导签批,一式三份(综合科、财务科、申请资产核销科室各一份),财务科根据核销清单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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