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本市当年度的最高缴存基数的上限,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四、缴存单位于每年7月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汇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即默认为当年度的缴存基数,在缴存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再作调整。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