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0〕16号
各科室、办事处: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进一步落实市中心与所属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确保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方法的一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03〕12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建办金管〔2005〕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即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定期或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按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中规定的相关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罚息,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
三、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按季度预提应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其中:
(一)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每季度住房公积金净增加额×计息季度数×年利率/4(计息季度数为新增住房公积金当季至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当季的季度数;年利率为季末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二)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6月30日结转利息后住房公积金余额×年利率/4(年利率为季末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三)结息日当季不预提利息(即会计年度第2季度),以结息日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减去已计提应付利息的余额登记“业务支出”科目。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