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实施原则;
(二) 全面真实原则;
(三) 注重实效原则;
(四) 便于监督原则;
(五) 高效快捷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职责分工、职责职能、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和责任追究等;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公报、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业务情况;
(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未在第四条中列明的其他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该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事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公开英采用符合该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简报、便民手册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栏;
(五)现场咨询、质询答复;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对本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采取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信息平台、干部述职、内部通报和对内政府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政务和办事公开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办事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