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约束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做到管理透明,服务高效,民主监督,建立科学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依法实施监督,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纠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的综合性行政督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实行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相结合。
第四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和方便群众办事情况;
(四)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情况;
(五)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情况;
(七)工作人员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职工等违纪违法情况;
(八)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门部署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督察科室提供有关情况;
(三)现场督查和重点督查;
(四)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对科室、办事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抽查或考核;
(六)受理群众对服务中存在不当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需要查证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查询,被查询的科室应当按照要求查实并及时作出答复;
2、告知相关科室、办事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停止其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纠正其不作为行为;
3、向有关科室、办事处通报政府信息公开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对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跟踪督查。
第八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复杂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应当及时报告,也可在相关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