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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1-08-10 18:01: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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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拟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由综合科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不得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对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综合科提出审查意见;

  (三)报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查;

  (四)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公布。

  第九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中心先进行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中心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科室、办事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综合科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综合科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中心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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