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依据《广东省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条例》和中心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广东省57365线路检测中心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情节较轻的,进行口头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限令改正。
第五条 违反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未遵循保密审查机制公布政府信息的;
第六条 违反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