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中心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政策规定及管理使用情况和中心其他重要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中心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信息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及各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负责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及管理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处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综合科做好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心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重大决策事项及实施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本级制定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五)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六)中心干部的人事任免和招收聘用工作人员的情况;
(七)单位地址、办公电话、传真、中心网站网址、住房公积金手机查询系统网址、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八)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中心政务信息公开职责范围的,中心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事项需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中心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对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中心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每年应当编制和公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布:
(一) 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 中心公积金网站;
(三) 电子触摸屏:
(四) 监督热线电话;
(五) 举办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六) 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传媒;
(七) 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未履行本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话、短消息、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法定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中心向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中心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意见,中心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 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