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部规2023-26
湛公积金委〔2023〕6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现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监管,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分级、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参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信用主体包括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必要、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及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住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及相应的监督、追缴、催收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信息;
(五)“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
(六)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价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等级标准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A级缴存单位:
(一)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配合对本单位职工的逾期贷款催收和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追缴;
(五)遵守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遵从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业监管措施;
(六)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七)未发生不全面履行委托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责任的行为;
(八)未发生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九)未发生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十)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违约或者管理不善或者服务质量差对公积金中心的社会声誉、资金安全和绩效考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十一)未发生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十二)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的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缴存单位: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二)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四)不按照委托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责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五)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六)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七)不配合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不配合对本单位职工的逾期贷款催收和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追缴,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八)未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其缴存基数,造成实际缴存额低于或者高于应缴存额,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九)不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泄露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数据或者信息;
(十)因违法违规违约或者管理不善或者服务质量差对公积金中心的社会声誉、资金安全和绩效考评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
(十一)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缴存单位:
(一)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二)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三)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公积金中心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不按照委托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责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六)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七)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八)因违法违规违约或者管理不善或者服务质量差对公积金中心的社会声誉、资金安全和绩效考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九)故意泄露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信息;
(十)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十一)被纳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的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A级缴存职工:
(一)以合法、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且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有);
(四)遵守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遵从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业监管措施;
(五)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未发生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七)未发生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违诺行为;
(八)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的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缴存职工:
(一)通过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者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二)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者以上,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四)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不真实信息或者材料;
(五)不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六)投诉或者申诉维权后,单位已补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但个人不按规定补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被发现提取或者贷款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八)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改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缴存职工:
(一)通过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者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二)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或者以上,被公积金中心起诉到人民法院且已裁判生效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因有组织的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而被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
(五)违反住房公积金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被发现提取或者贷款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七)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责令后仍拒不改正;
(八)被纳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用平台的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谁评价、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管辖区域内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和业务记录、行政执法记录、公共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评定信用A级,可以由公积金中心依规定评定,也可以依信用主体申请评定;依申请评定的,信用主体应当主动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评定信用B级和C级,由公积金中心依规定评定,并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守法、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经过调查核实、评定告知程序。
(一)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依规定或者依申请评定信用等级,应当开展调查与收集证据材料,并结合调查核实情况,进行相应的等级评定处理。
(二)评定告知。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和程序评定信用等级后,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报(送)至相关信用平台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公积金中心应将评定结果及时通过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预留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告知方式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0日内核实并告知信用主体核实结果。经核实有误的,应当3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撤销,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修复申请或者调整评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
涉及调整评级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并根据调整后的信用等级适用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自信用等级评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发生新的失信行为或者符合调整评级的,公积金中心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有效期重新计算。
有效期届满,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有关标准和程序重新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其中,A级信用主体无发生失信行为或者C级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持续未纠正的,其信用等级维持不变,有效期重新计算;B级信用主体无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评级申请,否则其信用等级维持不变,有效期顺延计算,如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公积金中心应当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为A级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一)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优先适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客户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五)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六)其他相关便利或者优待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B级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三)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四)报(推)送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五)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评定为C级缴存单位,除适用第二十五条所列措施外,还适用下列措施:
(一)列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点对象;
(二)暂停新增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项目;
(三)不适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四)向有关部门通报信用评价结果或者失信信息;
(五)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相关信用平台公示信用评价结果或者失信信息;
(六)取消参加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评定为A级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措施:
(一)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优先适用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优惠、便利政策和措施;
(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客户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五)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相关评先评优资格;
(六)其他相关便利或者优待措施。
第二十八条评定为B级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措施:
(一)列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对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不适用容缺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参考条件;
(三)报(推)送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约束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为C级缴存职工,除适用第二十八条所列措施外,还适用下列措施:
(一)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相关信用平台公示信用评价结果或者失信信息;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