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廉江“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13日凌晨0时30分,湛江市廉江河唇镇鹤地村路段(X672线15KM+7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当场死亡(其中1人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7767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6月13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肖斌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市廉江“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悬挂“湘06-E3286”号牌低速汽车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8日,庞荣坚(男,廉江市石城镇人,系个体运输户)在廉江市红湖农场与罗风立(假名,相关情况廉江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以41000元的价格购买罗风立的“陕EJ5681”号牌(经廉江公安交警机关查实,该号牌为假牌)南骏牌低速汽车。2015年4月初,庞荣坚交给罗金华(廉江市城北街道人,个体运输户)1600元,由罗金华办理该车假车牌号、假机动车行驶证。罗金华将1600元和庞荣坚身份证交给黎胜(逃逸,廉江市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办理,而黎胜又将其中的1300元及庞荣坚身份证交给“黄姨”(逃逸,真名无法查实,廉江市公安交警机关正侦查)办理。2015年4月中旬,“黄姨”为该车办理证号为“湘06-E3286”拖拉机车牌及拖拉机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各1件(均为假牌、假证)。
经调查证实,真实的“湘06-E3286”号牌农机车,属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治湖村孔木所有,已于2011年4月在湖南省华容县农机管理所办理了注销手续,号码由该所销毁,行驶证已归档,该车已被分割报废。而庞荣坚使用的“湘06-E3286”号牌南骏低速汽车,不属于农用拖拉机,是套用“湘06-E3286”拖拉机号牌。
经技术检验认定,套牌的“湘06-E3286”号牌南骏牌低速汽车(以下简称“湘06-E3286”号牌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已被刮除,照明系检验不合格。
(二)“湘06-E3286”号牌汽车车主庞荣坚及驾驶员胡志敏基本情况
庞荣坚,套牌的“湘06-E3286”号牌汽车车主,男,汉族,廉江市石城镇人,现住廉江市中山二路66号,1966年11月9日生,初中文化,廉江市供销社下岗职工,个体运输户,于2015年3月18日购买南骏牌汽车。
胡志敏,“湘06-E3286”号牌汽车驾驶员,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廉江市东街110号,1965年1月24日生,小学文化,准驾车型A2,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湘06-E3286”号牌汽车。事故发生后,胡志敏用手机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于当天(6月13日)13时40分到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6月1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志敏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经查,从2015年4月份开始,庞荣坚以月薪4000元雇胡志敏驾驶“湘06-E3286”号牌汽车。
(三)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型奔野牌,发动机号10041129,车架号080082。该摩托车因严重损坏无法进行技术检验。
梁志滔,男,汉族,1998年8月2日出生,居住地廉江市中华五路11号,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属廉江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唇中队监管区域。经查,河唇中队副中队长黄水维、民警郑凯负责6月12和13日巡逻执勤工作。6月12日15时至17时左右,黄水维副中队长带领民警郑凯在辖区巡逻,处置一起摩托车与轿车相撞事故。17时许,查扣超员大客车一辆,纠正一起摩托车违法行为。18时至20时左右,处置一起轿车碰撞黄牛事故。22时30分至23时30分左右,在河唇镇鹤地村路段巡逻,处罚违法车辆2辆。23时30分左右,他俩返回中队。6月13日零时37分,黄水维副中队长接到110指挥中心关于河唇镇鹤地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指令通知,他和郑凯于零时47分赶到事故现场。
(五)事故发生路段路面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X672线15KM+700M处(廉江市河唇镇鹤地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廉城镇,北往石角镇,路面中间设有黄色虚线,水泥结构,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15年6月13日凌晨,胡志敏驾驶“湘06-E3286”号牌汽车在廉江市石角镇边界的广西陆川廖保采石场装载17吨多碎石粉,往廉江市廉城镇方向行驶。约零时30分,胡志敏驾车行驶到廉江市河唇镇鹤地村路段(X672线15KM+700M处),他发现冷却轮胎的水管堵塞,就把车辆开到右边的路肩上停靠,并开始修理水管。大约3、4分钟后梁志滔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楚如、梁钞)追尾碰撞在其汽车左侧尾部,梁志滔、林楚如当场死亡,梁钞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胡志敏逃离事故现场。
(二)事故接处警情况
2015年6月13日0时34分,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马上指令河唇交警中队副中队长黄水维组织处置。黄水维带领民警郑凯于0时47分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布置警戒、疏导交通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后,马上启动《廉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廉江市委、市政府也及时启动《廉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委书记陈光祥、市长吴群忠、常务副市长李世东等对事故作出指示,市委常委林育春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市120急救中心派出车辆对伤员进行抢救。湛江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据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到位。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廉江市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了安抚。根据有关赔偿标准,死者梁志滔、梁钞、林楚如的赔偿金、丧葬费合计分别为802453元、475307元和480007元;死者林楚如、梁志滔、梁钞尸体分别于7月29日、7月31日和8月2日于廉江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梁志滔,男,汉族,1998年8月2日出生,居住廉江市廉城镇中华五路11号,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梁钞,男,汉族,2000年3月8日出生,居住廉江市石城镇坡梅岭村三队17号,事故发生时乘坐梁志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凌晨4点31分死亡。
林楚如,女,汉族,2003年7月7日出生,居住廉江市良垌镇白沙村122号,事故发生时乘坐梁志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市廉江“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57767元(3名死者死亡丧葬赔偿金1750867元,抢救费4800元,车辆损坏2100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梁志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上路,超载且不戴安全头盔,并在夜间行驶时不保持安全车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胡志敏驾驶汽车上路,在夜间车辆发生故障临时停车修理时,设置的警告标志不规范,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个体运输户庞荣坚购买南骏牌低速汽车,非法套牌、冒牌农机号牌、农机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进行道路运输,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非法违法上路不到位,廉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打击营运车辆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市廉江“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理由:胡志敏驾驶“湘06-E3286”号牌汽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临时停靠在路肩修理,梁志滔驾驶摩托车碰撞已停驶的“湘06-E3286”号牌汽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志敏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梁志滔负主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廉江“6·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台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757767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梁志滔,廉江廉城镇人。经查,梁志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超载上路,不戴安全头盔,且夜间行驶不保持安全距离,造成死亡3人事故发生。梁志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将庞荣坚等另案处理
庞荣坚,廉江市供销社下岗职工,“湘06-E3286”号牌汽车车主。经查,庞荣坚于2015年3月18日经中介介绍购买二手南骏牌汽车,套用冒牌“湘06-E3286”农用车号牌,非法组织生产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另案查处。
胡志敏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罗金华、黎胜、“黄姨”共同伪造假车牌号、假机动车行驶证,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另外立案查处。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套牌冒牌机动车上路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批评,并对交警大队领导诫勉谈话;廉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营运车辆非法营运查处打击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廉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通报批评。
2、建议责成廉江市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整改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廉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吸取“6·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廉江市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同时,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认真理顺农机管理关系。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包括乡村道路在内的路面监管工作,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时的道路违章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工作,则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二是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的发放资料、数据,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已于2005年7月7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170号),目前廉江市这项工作还未全面落实,造成农业机械上路的安全管理缺位。廉江市政府必须尽快执行国家、省关于农业机械的管理规定,组织专职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处理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工作,强化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道路交通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日常道路执勤巡逻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过期报废等非法违法上路车辆,一律扣查,严厉惩处。廉江市交通运输局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交通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