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吴川市“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13日21时10分,在湛江吴川市覃华乡村公路(鼎龙吉兆湾国家海洋度假区路段,离入口2KM+1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48.55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4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吴川市“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孙彪,男,汉族,27岁,吴川市黄坡镇人,2010年9月考取B2牌驾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系悬挂假号牌GCN52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符合准驾资格。事故发生后,孙彪当场弃车逃逸,第二天晚上9时47分到吴川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孙彪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疲劳驾驶、醉驾问题。
2、招楚龙,男,汉族,13岁,住址:吴川市覃巴镇那林村32号,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120721)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经查,招楚龙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疲劳驾驶、醉驾问题。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悬挂假号牌GCN520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为东风牌LZ6500BQ9LE型,原该车号牌为粤A7715W,车主吴良义,住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万芳园北巷自编11号301房,车辆被盗;现车辆使用人孙彪,其于2013年11月在吴川市黄坡镇经中间人购买此车,车款为1.2万元。经查,该车辆事故发生前没有超载,不存在性能缺陷等技术问题。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120721,车主叶秀琼,系招楚龙母亲。经查,该车辆事故发生前超载1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市吴川鼎龙吉兆湾国家海洋度假区路段,离入口2KM+1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单向路宽7.2米,另一向车道在修建中,水泥路面,路面平直,有限速40公里标志和双向变单向车道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14年4月13日大约9时,孙彪驾驶悬挂假号牌粤GCN52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川市覃华乡村公路(鼎龙吉兆湾国家海洋度假区)沿连接线往325国道方向行驶,21时10分,当车行驶至吴川鼎龙吉兆湾国家海洋度假区路段离入口2KM+1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由招楚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海媚、林永英(超载1人,车上3人均未佩戴使用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招楚龙、陈海媚当场死亡,林永英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彪未报警,未抢救伤员,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二)事故救援情况
21时28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吴川市委书记曹兴、市长全可文马上对事故救援、现场处置、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陈天耀副市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吴川市安监局、吴川市公安局及谭巴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相继赶到现场参加处置工作,湛江市安监局领导也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调,孙彪一次过给予死者招楚龙、陈海媚、林永英的家属赔偿38.55万元;2014年5月3日前死者尸体在吴川市殡仪管理所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招楚龙,男,汉族,13岁,住址:吴川市覃巴镇那林村32号,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场死亡。
2、陈海媚,女,汉族,14岁,覃巴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住址:吴川市覃巴镇那合村10号。事故发生时,其乘坐招楚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场死亡。
3、林永英,女,汉族,14岁,覃巴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住址:吴川市覃巴镇上丰门村39号。事故发生时,其乘坐招楚龙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市吴川“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5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孙彪驾车遇相对方向驶来摩托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且其发生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招楚龙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违法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遇相对方向驶来的小汽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且没有佩戴使用安全头盔、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这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有关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吴川市覃巴镇政府没有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机制,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缺位;覃巴中学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覃巴中队对上路的抢盗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打击查处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市吴川“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理由:孙彪驾驶私家车出来兜风,招楚龙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海媚、林永英也是一起兜风,他们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吴川“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招楚龙,吴川市覃巴镇人。经查,招楚龙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违法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而且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又没有佩戴使用安全头盔,造成自己等3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招楚龙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孙彪,悬挂假号牌粤GCN520号小客车驾驶人,系吴川市黄坡镇振中商贸摩托车行员工,现羁押在吴川市第二看守所。经查,孙彪购买被盗抢车辆且悬挂假冒号牌上路行驶;驾车遇到相对方向驶来摩托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肇事后又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4年4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9日被吴川市检察院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孙彪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问责的建议
1、吴川市“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吴川市覃巴镇政府没有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道路交通宣传工作缺位;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覃巴中队打击查处盗抢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不力;覃巴中学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不力等问题,这些单位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吴川市政府给予覃巴镇政府、覃巴交警中队和覃巴中学通报批评,并对其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2、建议责成吴川市政府向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六、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吸取湛江吴川市“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吴川市政府要广泛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扎实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吴川市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作用,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用,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四)吴川市教育局要落实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安全管理,采取过硬措施,促进学生自觉抵制无证开车、开无号牌车和乘坐无牌号车的行为,防范和遏制伤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