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湛安办〔2014〕182号
麻章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一)崔堪耀,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免于责任追究。
(二)陈红仔,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免于责任追究。
(三)黄宏福,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黄宏福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一)林大勤,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股股长,负责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麻章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给予林大勤行政记过处分。
(二)洪瑜,湛江市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麻章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给予洪瑜行政警告处分。
(三)向东凯,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安技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向东凯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李国良,湛江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市交通运输局对李国良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一)麻章区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责成麻章区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四、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麻章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有限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认真从思想上、制度上和管理体制上深刻反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第六部分(整改措施)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在
附件:
1.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槽车爆炸
较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槽车爆
炸较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4〕
99号)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检察院、湛江市总工会。
校对人:郑群
附件1:
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5月3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梁肖斌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2日,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麻章分局注册,登记编号:440811000000441;于2014年4月2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40800014610号;法定代表人:黄宏森;公司地址:湛江市麻章镇笃豪村疏港大道旁;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机动车辆保管、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维修救援);公司现有员工55人;行业管理部门:麻章区交通运输局。
二、事故发生、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及时向麻章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市、区政府及安监等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麻章区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及时对死者家属安抚,并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反复协调,于5月15日、20日由事故单位分别一次过给予黄宏福家属赔偿100万元,给予陈红仔家属赔偿85万元,给予崔堪耀家属赔偿122万元。
三、事故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黄宏福,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132;霞山区霞山村人,已婚,育有2孩,2007年进入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2、陈红仔,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4911,遂溪县杨柑镇龙湾荔枝山村人,已婚,2013年10月进入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工作,担任大货车司机、押运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
3、崔堪耀,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3035;雷州市纪家镇人,已婚,2014年4月进入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工作,担任汽车维修工。事故发生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湛江市麻章大通运输公司“4·30”较大槽车爆炸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粤G46538粤1226挂槽罐挂车进入维修车间前,司机陈红仔没有按规定对槽罐进行清洗,并擅自打开罐体中部、尾部观察孔,导致罐内残留的酒精蒸发产生的酒精蒸气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迅速溢出,恰遇维修工崔堪耀违规焊接槽罐水箱产生的火花引起爆炸。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维修工崔堪耀没有电焊作业证,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电焊作业;崔堪耀对槽车进行维修时,没有对该槽罐是否清洗进行确认,没有按规定对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从而冒险作业;同时,崔堪耀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和没有安全员在现场复检环境安全和监督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位。麻章大通运输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监管不到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不认真、不扎实、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湛江市麻章大通运输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麻章大通运输公司“4·30”槽车爆炸较大死亡事故,在工矿企业界造成恶劣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这一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1、崔堪耀,麻章大通运输公司修理工。据查,崔堪耀对粤G46538粤1226挂槽车进行维修前,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槽罐是否清洗进行确认,没有按规定对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其没有特种作业资格,非法上岗从事维修焊接工作;且违规操作,没有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在没有安全员现场复查环境安全和监督情况下,擅自进行焊接作业,致使电焊产生的火花遇酒精蒸汽泄露引起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崔堪耀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陈红仔,麻章大通运输公司货车司机。据查,陈红仔对粤G46538粤1226挂槽车进行维修前,没有按规定对槽罐进行清洗,并违规打开槽罐观察孔,导致酒精蒸汽泄露遇明火引起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陈红仔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黄宏福,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据查,黄宏福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缺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缺位,对新进员工“三级”培训教育缺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黄宏福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处分人员
1、林大勤,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股股长,负责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据查,林大勤履行职责不得力,对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认真、不扎实、不深入,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林大勤记过处分。
2、洪瑜,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麻章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据查,洪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细致,未能发现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洪瑜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通报批评及诫勉谈话人员
1、向东凯,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安技科科长。据查,向东凯落实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未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向东凯进行通报批评,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李国良,湛江市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公室主任。据查,李国良负责全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对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协调工作未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李国良进行通报批评,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湛江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2、建议责成麻章区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4·30”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麻章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检查。要通过这一典型责任事故案例,加强企业的警示教育,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员工“遵章守规,安全生产”的意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坚持不懈地反“三违”。麻章大通运输公司“4·30”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无证上岗,违规作业,教训十分深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要强化企业动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杜绝“三违”行为及冒险、盲目作业,使员工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三)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在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强制麻章大通运输公司认真落实班组、车间(车队)、总部的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常规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麻章大通运输公司必须落实安全培训制度,自觉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和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员工、危险工序关键岗位员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法制教育与培训,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切实提供员工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