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 推进和规范湛江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关于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 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 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 号)和《广东省地震 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震〔2019〕8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各类开发区、产 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条 在湛江市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应当遵循《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 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区级 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 富的单位开展工作。
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相 应条件,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 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 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 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并具有相 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 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 主要编写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应当提供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负 责人员培训、系统维护和后续的服务支持;
(六)对评价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 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承担单位应当在区域施工图设计前编制完成区域性地震安 全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 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 灾害初步评价。其基本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与评价;
(三)目标区主要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
(四)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
(五)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六)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土层波速与 非线性参数测试;
(七)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震动参数 确定等。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地 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任务后,应当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 材料及佐证材料到所在区或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对所 承担的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应当通 过评审,并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质量负责,配合相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对关键工作进行现场 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广东省地震局。
第八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实施 进程同步做好数据库建设,以及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 工作结束后,应报请广东省地震局组织专家检测,检测通过 后方可进行项目最终评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 或委托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审查后的安评报告方可使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 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审查专家组的意见,修改报告或 者补充工作,重新提请技术审查。
第九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向市和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 理部门移交通过审查、验收的工作成果和数据库、技术服务 系统,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 30 日 内将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提交广东省地震局。
第十条 对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内的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标准。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 管理部门提交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类型和场地土层资料,结合区域性地震 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给出相关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督查建设单位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该区域建设工 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对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 建设工程,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外,不再需要 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 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 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 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 200m 或库容大于 100 亿 m3 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10g 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 100m 的 1、2 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 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 GB50470-2008《油气输 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包 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30g 及以上地区内 的单跨跨径超过 150m 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 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 于 20m、墩高大于 80m、跨度大于 150m 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 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 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 若国家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重大背景地震、 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的,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经广东省地震局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
湛江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例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