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委托书
委托单位:湛江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立
职务:局长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30号
受委托单位: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圣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河新路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湛江市水务局委托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及处罚权。
二、行政执法区域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鹤地水库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而划定的鹤地水库库区、堤防及雷州青年运河灌区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管理范围。
三、行政执法权限
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明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
四、相关要求
(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根据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湛江市水务局的名义依法实施。
(二)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不得将湛江市水务局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根据委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湛江市水务局备案、盖章后方可正式下达。如果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后15日内,将案卷正本装订后移送湛江市水务局留存归档;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湛江市水务局。
(四)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公示、备案及责任追究等相关执法制度。
(五)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作为受委托单位应接受湛江市水务局的业务指导执法和监督检查。如出现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及滥用处罚权,湛江市水务局有权解除委托关系。
五、委托期限
自二0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0年二月十六日止,共两年。
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同时报送省水利厅及湛江市法制局各一份备案。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李立 签名: 黄圣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2018年 2 月12 日 2018 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