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控 持续加强哨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诊所、门诊部、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前哨”,其防控管理不容忽视。为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哨点”作用落实,不断健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市卫生健康局持续开展对全市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哨点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形势严峻,监督力度持续加强
违反防控要求,22家医疗机构被关停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基层医疗机构均设有预检分诊台,未接诊治疗发热患者、不截留发热患者,但仍有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意识有所松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够实不够细,个别基层医疗机构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诊治发热等新冠十大症状患者(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医疗机构,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整改并严肃查处,其中有22家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不力被责令停业整顿。
如:遂溪县×××卫生站因擅自诊治咽痛患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雷州市×××卫生站因擅自诊治发热患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吴川×××门诊部因未设置预检分诊,未对患者进行体温监测及未对患者进行新冠肺炎流行病问卷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医疗机构
将被依法处罚
以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如未落实防控职责,将被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2021年5月16日发布)
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可疑病例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强诊所、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疫情防控工作,特别强调:所有诊所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
诊所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定要求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