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440800522024000014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5-16
备注:
1.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3.请于演出举办日期前持此决定及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现场监管工作;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在申请单位、演出人员及内容“三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加演出地(场次),可到增加演出地(场次)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4.请严格落实《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要求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文旅市〔2023〕4号)、广东省新冠感染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的通知(粤防疫指办防控函〔2023〕3号)等相关文件落实“乙类乙管”措施要求,确保演出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抄送:湛江市委统战部、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本局文化市场执法监督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一科、执法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