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受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检查,发现2023年3月13日,湛江旅游者8人参加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组织“精华鲁辽之泰山祈福&探秘朝鲜双卧双船10日游”旅行团。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当地某文化旅游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的规定。
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的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单、客人名单表、收取团款凭证、旅游者杨某以及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主管人员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13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对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计调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对于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计调周某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旅游者投诉的是旅行社搞低价游,服务态度不好。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视群众投诉,多次到旅行社核查情况。但旅游者投诉的服务态度问题发生在中朝边境,执法人员难以查证。为了让旅游者有满意的回应,执法人员查阅分析了大量涉案相关资料。查阅分析当中发现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可能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经过对旅游者的调查询问,证实旅行社确实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某文化旅游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执法人员从而顺利办好案件,查处旅行社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着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