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受查处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旅游者举报某公司擅自在微信公众号招徕游客。执法人员经查实,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5月10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对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罚款。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但是,该公司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惩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维护良好旅游市场环境,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予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罚款。
办理此案,目的就是告诫旅游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我们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下一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通过不断加强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手段强化监管,维护我市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