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推动项目建设落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按照我局于2021年8月印发的《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适用范围,指导在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要件后,不经技术评估、审查,在依法完成信息公开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行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开发的区域,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技术评估、检查复核。如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应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措施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