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的工作部署,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印发《湛江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以便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指导服务。
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管理。为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访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首页底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在线注册、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湛江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一、农业01、林业02 |
02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除原料林基地外的其他经济林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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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业03 |
3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下无出栏量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具体规模化的标准按《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三、渔业04 |
4 | 海水养殖0411 | 用海面积300亩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茷养殖等;用海面积100亩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5 | 内陆养殖0412 | 除网箱、围网投饵养殖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四、其他采矿业12 |
6 | 其他采矿业120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以及其他未列明自然资源开采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五、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7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类加工(屠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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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 | 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 | 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小于6000千瓦,或者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接入电压等级小于10千伏);其他光伏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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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新建、扩建日处理500吨以下城乡污水处理的;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新建、扩建工业废水处理 (以上均不含提标改造项目、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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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0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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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除外)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大型泥石流治理工程;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九、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 日处置能力10吨以下1吨及以上的(采取填埋方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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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卫生84 |
13 |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不含20张住院床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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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4 | 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不含高尔夫球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15 | 人工湖、人工湿地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6 | 旅游开发 | 除缆车、索道建设外的其他旅游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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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水利 |
17 | 防洪除涝工程 | 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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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8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9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除新建快速路、新建主干路、城市桥梁和隧道外的其他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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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导航台站、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不含供油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21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除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外的其他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
十四、海洋工程 |
22 |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23 | 海底管道、电(光)缆工程 | 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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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000立方米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25 |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十五、核与辐射 |
26 | 无线通讯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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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 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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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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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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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本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本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5.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6.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