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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霞山荣丰环保砖加工厂)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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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环罚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霞山荣丰环保砖加工厂)

时间:2017-06-15 15:12: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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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环罚字〔2017〕12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霞山区荣丰环保砖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3600216741

  经营者:林剑平
    身份证号码:440803***********0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黎湛铁路西农垦局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中央环保督察组第27批来电举报第50号督办案件,2016年12月2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对你加工厂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西四路新村黎湛铁路西农垦局以东的环保砖加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作为生产原料的石粉和湿砂堆头无覆盖,且堆放高度高于已建成的围墙,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粉尘。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处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你加工厂送达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环罚听告字〔2017〕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加工厂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厂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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