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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

时间:2024-12-24 17:57:41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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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经2024年第19次局务(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及其2023年相关调整条款自本名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规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0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分局行使有关行政许可等职权(第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湛环〔2021〕133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及其关联事项名录进行了调整分工(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和备案的除外):

  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五)单独立项的海洋工程(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辖区范围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海洋工程除外)。

  (六)核与辐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变电站/升压站改扩建工程除外)。

  (七)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库,引水工程,机场,以及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精丙烯腈、丙烯酰胺、己内酰胺生产项目,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审批上述名录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以下类别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委托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一)采矿业

  1.非金属采选业: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二)制造业

  2.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制糖业,水产品加工。

  3.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

  4.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全部。

  5.家具制造业:全部。

  6.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全部(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肥料制造,其他(单纯混合、分装的除外)。

  8.医药制造业:全部。

  9.化学纤维制造业:全部。

  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制造,干粉砂浆搅拌站,粘土砖瓦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用沥青制品制造(含沥青搅拌站)。

  1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全部。

  1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全部。

  13.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气除外)。

  (四)建筑业

  15.房地产业:全部。

  (五)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处置及综合利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城镇燃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

  18.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

  (七)其他

  19.海洋工程(单独立项的)。

  三、其他情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县(市、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中涉及以下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委托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一)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重点行业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

  四、关联事项

  (一)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按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登记(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的除外):

  1.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或登记,或者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以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实施审批或登记。

  2.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排污口所在县(市、区)分局审批或登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除外)。

  3.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历史在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排污口所在县(市、区)分局审批或登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除外)。

  (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入海排污口设置按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

  1.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县(市、区)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由排污口所在县(市、区)分局备案。

  3.对于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以及历史在用的入海排污口设置,由排污口所在县(市、区)分局备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除外),其中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由项目所在县(市)分局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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