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筛选生态环境部、广东)
时间:2024-12-20 18:21:3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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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事项编码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100005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二、许可准入类 | ||||
(三)制造业 | ||||
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203004 | 核材料许可证核发、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 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许可 | 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 |||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许可 | 国防科工局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批、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批 | 生态环境部 国防科工局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20300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应急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生态环境部 | |||
(五)建筑业 | ||||
3 | 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20500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生态环境部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
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限制商品、技术的经营和进出口 | 206003 |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214002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生态环境部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 214005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222002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公安部 国家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
(二)制造业 | ||||
1 | 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
3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4 |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
5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6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8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9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0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1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
1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13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14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生态环境部 | |
15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 |
1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7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8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19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
20 |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
21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
22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
23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
24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 |
25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 生态环境部 | |
26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 |
27 |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
28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29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
30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
3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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