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要求之一,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的法定义务,应当按法律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数据公开管理系统联网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17〕67号)。
(二)重要规定摘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二、基本要求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提出的自行监测要求,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现行的自行监测方案,通过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
三、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登录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将监测信息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
四、“全国平台”工作流程简述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全国平台”将导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公示的发证信息,并生成企业登录账号。排污单位登录平台后,请先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完善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应涵盖废水、废气、无组织排放(如有)、周边环境(如有)、厂界噪声等),并设定执行时间。“全国平台”操作流程: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点击进入“数据采集”,在“监测方案信息”中选择“当前编辑”方案后点击“编辑”,按照系统“帮助中心”操作指引完成方案编制,保存并生成正式方案。
(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排污单位应根据当前在用或待执行的方案内容,及时更新监测计划或委托监测协议,规范开展监测活动,按要求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三)按时进行信息公开
生成方案后,平台会根据方案内容生成填报任务,排污单位应根据监测报告及时在填报任务栏如实填写监测结果。操作流程:登录“全国平台”企业账号,进入“数据采集”,在“手工监测结果录入”栏目对照采样日期完成数据填报与发布(必须点击“发布”按钮才算完成发布)。
五、其他事项
对“全国平台”和自行监测相关事宜存在疑问,可加入全国监测平台企业QQ群八: 614零79⑨84,在群内咨询,或将问题反馈所在地分局。
2.自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perxxgkinfo/syssb/xkgg/xkgg!lawsStandard.action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联系方式: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0759-33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