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湛部规2024-3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行为奖励办法》,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综合执法科)反映。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检举、揭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湛江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2.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的;
3.入海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4.排气筒非法排放黑烟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的;
3.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在查封期内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
5.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冶炼、制革等重污染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非法堆放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7.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8.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9.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举报本办法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实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实,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 “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或网络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应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等证据或线索材料,该证据或线索须对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价值),并明确申请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邮政编码:524001;信访电话:0759-3381464;官网:/sthjj/。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为生态环境部门知悉且举报信息对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违法对象、违法行为,未提供具体证据或举报不实的;
(四)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湛江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身份证及银行账户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及代领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有奖举报申请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举报人申请奖励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奖励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或由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查处、奖励等有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然有异议的,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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