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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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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0-09-14 16:27:13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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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此修改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9月23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45367241@qq.com


湛江市司法局

2020年9月14日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资金筹集与使用、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赤坎区、霞山区分别由湛江市赤坎房管站、湛江市霞山房管站负责,下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土地储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住宅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六)直管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转换成公共租赁住房;

(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改造市区现有危旧公房按比例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无偿交给政府使用;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前款第二项“三旧”改造项目按政府规定的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容积率与上限指标的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35%的建筑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权无偿移交政府。

第九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土地储备等部门,拟订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逐级上报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有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规定。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改造市区现有危旧公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配建面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每户应当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区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不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等;

申请人去世后,其未成年子女可在监护人担保并共同居住前提下保留住房保障资格。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担保及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且年龄达到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第三项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单位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二)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限额,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

(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金融资产(含存款、有价证券、基金)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3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含)以下的汽车)。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注册资本1万元以下的无雇员的家庭作坊、小卖部)。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三)能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的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车辆、工商、税务等资产证明;

(六)《个人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承诺书。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四)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符合一、二、四项,且持有执业资格的、购买市区社会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统一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备案,不受理个人单独申请。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或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关系证件、学历证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等(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申请日之前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

(三)已与市区内环卫公司或公交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备案,不受理个人单独申请。

申请单位协助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所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关系证件、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家庭总资产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先行审核资料,并统一提交到辖区民政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移送到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向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关系证件、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等(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车辆、工商、税务等资产证明;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区民政部门复审后,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核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递交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当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依法向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并与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经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后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终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湛江本地报刊或湛江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轮候配租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在市区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第一次拒绝实物配租的,从房源可分配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两次拒绝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区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以前,按保障对象类别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确定办法。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三十六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发住房证,并与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 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七条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或单身人士,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楼层。抚恤优待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配租时应当优先安排。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1人和2人夫妻家庭可配租一房一厅户型,其余家庭可配租二房一厅户型。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确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天然气费、车辆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责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在选房现场临时放弃的;

(三)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

(四)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六)两次拒绝实物配租的。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新就业人员除符合其他申请对象范围外,不予续租。

第四十四条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年度核查,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续约。

核查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且新领取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以申请变更并享受廉租住房租金优惠;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取消但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优惠,按照公租房租金收取。

核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延长期后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连续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对《湛江市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说明

根据住建部2012年7月颁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当时我市市区公租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湛江市市区公租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4日由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该办法实施至今已经使用了将近8年,近年来该办法的适用与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矛盾之处日渐增多,因此该办法亟待修订。

一、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该办法是我市市区公租房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租房管理日趋完善等因素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扩大了住房保障门槛、提高保障标准政策增多,该办法的内容及管理规范已不能完全涵盖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因此修订工作尤显其紧迫性及必要性。

此外,审计部门在对我市2017年保障房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办法中对保障对象家庭总资产限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利于申请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同时也指出了该办法的规定与我市市区公租房实际管理工作不相符。

因此,我局于2019年启动了对现行的办法修订工作。

二、法律依据

该办法修订主要法律依据如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快2018年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7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七部委联合发文,建保[2010]8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30号)。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18〕7号)。

三、制定过程

本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启动之后,在修订过程中, 2018年6月27日我局牵头召开了各类人才和相关人员住房问题座谈会会议议程,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城综局、市教育局、各大医院学校等相关单位参与了该办法修订讨论;2018年7月2日至7日,由侯烨副局长带领相关负责人员到广州、汕头、中山、珠海等城市进行公租房管理等相关工作考察,学习并交流省内其他城市先进经验;2019年11月18日我局牵头召开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十四个市直机关单位以及三名市人大代表参加讨论,会上各职能部门对该办法展开了深刻讨论;2020年2月14日我局再次以书面形式向20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此外,召集公租房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前后共开展了五次内部专题讨论会议。在修订过程中,以合法性、严谨性为原则,从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出发,集思广益,积极讨论思考,反复论证,该办法修订制作过程前后共修改了十二版草稿最终形成修订稿。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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