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司罚字〔2020〕1号
当事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8200610263583。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银隆广场A1403房。
2019年11月18日,湛江市司法局接到湛江市律师协会对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方富杰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建议书》(湛律协处建字第[2019]1号),湛江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19年12月20日给当事人方富杰发听证告知书,方富杰在听证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经查明:方富杰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接受吴川市博铺街道东江社区的委托,担任东江社区与吴川市建筑材料厂(原国营砖瓦厂)关于东江社区曲垒坡权属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富杰与东江社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由东江社区预先支付130万元给方富杰,并约定曲垒坡权属纠纷一案若胜诉,该130万元归方富杰本人所有,若败诉则全额返还东江社区。随后,在东江社区干部和各居民小组组长的见证下,东江社区居委会原主任林亚瑞和东江社区委员会副主任杨亚尚亲手将130万元现金交给方富杰。经查明,方富杰未向东江社区出具税务票据。因东江社区案件败诉,方富杰于2012年12月25日通过其账户转账100万元到杨亚尚账户,后又支付30万元现金给杨亚尚,杨亚尚已将130万元归还给东江社区。在代理期间,东江社区用自制单据先后向方富杰支付办案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4.1万元,但方富杰没有向东江社区提供票据。
我局认为:方富杰在东江社区与吴川市建筑材料厂(原国营砖瓦厂)关于东江社区曲垒坡权属纠纷一案中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私自收取东江社区律师服务费130万元和办案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4.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方富杰违法情节严重,应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但当事人方富杰律师主动将130万元律师服务费退还给东江社区,并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提交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故给予当事人方富杰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方富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 邮编:524044
联系部门:律师工作管理科
联系电话:3770092
湛江市司法局
2020年1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