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司〔2005〕13号,2005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我省法律援助。作全面、协调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人《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l、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以保证每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为目标,围绕着规范化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广东作出贡献。
2、工作原则
一是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着重在软件方面下功夫,硬件建设也要跟进,以提高规范化建设的水平。二是分类规范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将各市分为三类地区,明确标准,便于落实。三是科学发展原则。既考虑工作条件的现状。又从发展的角度,提出可行性与前瞻性的要求,保证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地区分类
3、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将全省分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二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地区(汕头、韶关、惠州、江门、 茂名、肇庆、潮州)
三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河源、梅州、汕尾、阳江、 湛江、清远、揭阳、云浮)
三、规范化建设的范围和内容
4、规范化建设范围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司法所设 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监狱、劳教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5、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岗位职责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内务秩序的规范化; 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援助行为的规范化;信息 统计分析的规范化;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办公.装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的规范化;机构网络管理的规范化。
四、机构及人员
6、机构
各市、县(市、区)必须设立经本级政府编制人事部门批准设 立的行政单位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须在有司法所的镇(街)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保证在中心镇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一类地区:本地区内管辖的镇(街),应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类地区:中心镇、距离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较远的镇(街)和有条件的镇(街),应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类地区:中心镇或距离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较远的镇(街),应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7、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包含专职在编人员与政府雇佣人员。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在编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8毗以上;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人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 0%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有1一2人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县一级(县级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在编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8 0%以上;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有1人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依托镇(街)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有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职能配置的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并保证到位。
9、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专人负责审查、受理、指派案件及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有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审查、受理、指派案件及办理法律援助业务以及信息报送、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办公条件
10、办公场所
一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须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设立专门接待室并配套建立无障碍通道;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室、接待室,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无障碍通道。
二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须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以及接待室,并配套建立无障碍通道;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接待室。
三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须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有可供使用的会议室以及接待室,有条件的应配套建立无障碍通道;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有独立的办公室(接待场所可设于办公室内)。
11、办公设施
一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小汽车或面包车二辆以上;电话不少于8台;其中程控电话2台、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各1台;电脑不少于5台;建立能与互联网相通的网络设备(宽带接入);打印机不少于3台;传真机2台;复印机1台。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可供随时使用的车辆或其他机械化交通工具;电话不少于3台,其中程控电话1台;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1台;电脑不少于3台,其中一台能够与互联网接通;打印机不少于2台;传真机1台;自有或可供使用的复印机l台。
二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小汽车或面包车一辆以上;电话不少于3台;其中程控电话1台、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1台;电脑不少于3台,建立能与互联网相通的网络设备(建议为宽带接入);打印机不少于2台;传真机1台;复印机l4口。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有机械化交通工具;电话不少于2台;其中程控电话1台,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1台;电脑)不少于1台;打印机工台;传真机1台;可供使用的复印机1台。
三类地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可供使用的小汽车或面包车二辆;电话不少于2台,其中程控电话1台、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1台;电脑不少于2台,建立能与互联网相通的网络设备(建议为宽带接入);打印机不少于1台;传真机1台;复印机1台。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应配置以下设施;可供使用的机械化交通工具;电话不少于1台,并设有咨询电话与投诉电话;电脑1台;打.印机1台;可供使用的传真机与复印机各1台。
12、援务公开
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统一由地级市司法局制作或监制。
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接待室内(没有接待室的可在办公室内)开辟援务公开栏。并将主要工作职责,法律援助对象、条件、范围、程序,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络、投诉电话以及接待咨询人员的姓名、身份予以公示,并在显著位置摆放法律援助 指南、宣传单张等资料。
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接待室公示本年内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种类等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13、每个法律援助机构应有与业务工作相配套的业务书籍和图书资料。
六、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
14、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业务需要逐年增加。
15、设立独立帐户或单列科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16、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给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对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工作做适当投入。
七、人员培训
19、除参加司法部和省厅组织的培训外,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业务培训,保证三年内每个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至少要接受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八、规章制度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贯彻执行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检查办法》、《法律援助结案、归档管理办法》、《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规则》、《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信函处理规则》和其它即将制定的规范化文件,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2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制定出《法律援助机构岗位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内务管理办法》以及《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规定》等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
22、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及公布咨询电话和办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2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每年9月 1日《法律援助条例》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举行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每年“三人’国际劳动妇女节和5月的全国助残日以及12月的法制宣传日定期举办宣传活动。
九、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对本标准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对消极或不予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要予以通报。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