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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

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4-07-22 15:13: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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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4]7号  

 

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 4415401,法定代表人:肖爱能,机构负责人:刘星晨,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十楼B1008     

经查明: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曾用名广东中鼎文书鉴定司法鉴定所,2012322日起更名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于 2007年2月7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登记,鉴定业务范围为文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限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痕迹鉴定。

    2012年2月29,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接受廉江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提供的《协议(或合同)书》中的张权的指纹 是否张权本人所捺印进行指纹同一鉴定,2012329出具了广中司鉴所[2012]痕鉴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20143日,本机关收到张相权(又名张权)的投诉,投诉广东中鼎文书鉴定司法鉴定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刘星晨、陈振隆实施鉴定,出具广中司鉴所[2012]痕鉴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并称刘星晨、陈振隆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失效。经本机关和湛江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刘星晨,执业类别为痕迹鉴定,执业证号4415074006,陈振隆,执业类别为痕迹鉴定,执业证号4415074004,上述两位司法鉴定人当时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均为201229日,但由于机构等原因,陈振隆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至2012 37日才核准延续执业许可,刘星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至 2012年5月9才核准延续执业许可,造成上述两位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期限都存在不同程度中断的情形,在出具广中司鉴所[2012]痕鉴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时,存在该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刘星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广中司鉴所[2012]痕鉴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张相权投诉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上述司法鉴定人的档案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本应该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该所在刘星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无效的情况下仍指派其实施司法鉴定,属于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14721 

 

抄送:湛江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湛江市司法鉴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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