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4]7号
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 4415401,法定代表人:肖爱能,机构负责人:刘星晨,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十楼B1008室
经查明: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曾用名广东中鼎文书鉴定司法鉴定所,2012年3月22日起更名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于
本机关认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本应该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该所在刘星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无效的情况下仍指派其实施司法鉴定,属于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当事人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抄送:湛江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湛江市司法鉴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