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湛江市技师学院)章程
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湛江市技师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湛江市技师学院)。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4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技工教育规律,依托当地产业,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职业研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服务、研学教育、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中技、高技、预备技师学历教育;各工种(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工种(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本单位的党的领导机构是中共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任免本单位中层管理主要负责人;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 (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管理;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
任期及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委组织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议事规则: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校长,由市政府任免,校长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确认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为副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内设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培训鉴定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综合计划处、总务处、保卫处九个副科级管理机构;设置教育教学机构六个:先进制造产业系、人工智能产业系、汽车技术产业系、信息技术产业系、现代服务产业系、公共基础部;设置教辅机构八个:职业教育研究所、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学生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物资保障中心、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心理咨询室。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对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享有知情权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等权利,对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各课程学习、考试、考核、评价义务,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工作所需的资料,不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履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习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来访、电话来电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党委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 抓好督查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 坚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的理念,秉承“个性化培养、素质教育、多元评价、全面发展”的原则,做好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 学校采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技工教育(职业、工种)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三) 学校采用封闭式管理,制定有校规、宿舍管理规定,学校采用门卫(宿管)、巡逻和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安全监控,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
(一)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应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本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收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和使用,使社会公众受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8日经学校党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高级技工学校(湛江市技师学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