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征求《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11日-21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赤坎区农林二路2号湛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邮编:524037
2.传真:0759-331632
3.电子邮箱:gdzjmz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件: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3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51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86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地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1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1年3月 日
附件2:湛江市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