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事务局)、财政局、残联: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生活发展权益,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8日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升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湛江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湛江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二、补贴标准
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省级基础标准执行。县级补贴标准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资金安排
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按审批程序纳入年度预算。根据事权与责任相适宜原则,分级负担、统筹兼顾,按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政策,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申请发放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市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自行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对属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对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粤民办发〔2021〕4号)关于“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补贴申请。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服务,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补贴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中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相关证件材料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可以免于提交。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管理系统提交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县(市、区)残联应当在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六)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七)信息公开。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八)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民政领域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2〕379号)文件要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以社会保障卡作为主要发放载体,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原则上不再通过一般个人银行卡(折)发放。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采取社会化形式,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五、服务管理
(一)数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资格复核。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对上述第2、4、5、7、8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对第2、4、5、8项情况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7项情况经证件核发的残联组织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重新提出补贴申请后,可视情况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待遇。
(四)政策衔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核准发放对象。
1.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 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 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 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7.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及时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县(市、区)残联组织对新领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六、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详见附件)。清算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二是新年度补贴资金测算和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七、绩效评价
(一)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残联组织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象领取补贴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近亲属备案报送制度要求,汇总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当年已初审的近亲属备案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送至省民政厅。
(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八、 法律责任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他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清算自评表
关联文件: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关联解读:关于《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