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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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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6-05 09:46:10 来源: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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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联动粤港澳大湾区、与海南相向而行、全面对接RCEP市场,根据《湛江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对《湛江市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湛江市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广泛听取民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6月5日~2023年7月5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寄送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邮政编码:524033。

  2.联系电话:0759-3127221。

  3.电子邮箱:ghk3127221@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 件

  湛江市促进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 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联动粤港澳大湾区、与海南相向而行、全面对接RCEP市场,根据《湛江市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一)湛江港往返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

  (二)拓展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的湛江冷链、小家电等产品集装箱货物;

  (三)与湛江市签订合作协议的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区域外 的省 (市、 区 )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

  (四)经湛江港散货船进出口通过集装箱往返西部陆海新通 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的散改集业务;

  (五)在湛江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设立广东湛江物流园或无水港。

  二、支持措施

  (一)鼓励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

  途经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的海铁联运和湛江始发的冷链、小家电等产品的集装箱重箱按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公布的《湛江市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费率表》等文件给予支持。

  经湛江港往返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但未享受湛江市支持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在按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申请的铁路运费下浮及其他增值服务基础上,给予600元/TEU支持。

  (二)鼓励与湛江市签订合作协议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区域外的省(市、区)开展海铁联运业务,按《湛江市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费率表》等文件对往返的集装箱重箱给予支持。

  (三)支持往返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经湛江港散货船进出口散改集业务的集装箱重箱和其他湛江产品的集装箱重箱,在享受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申请的铁路运费下浮及其他增值服务的基础上,按《湛江市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费率表》等文件给予支持。

  (四)鼓励在湛江和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全域域设立广东湛江物流园或无水港。

  对在湛江设立物流园或无水港的企业,以及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中部地区、广东省其他地区投资设立广东湛江物流园或无水港的湛江企业,每个物流园或无水港经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运营且经湛江进出海铁联运集装箱量年度达到5000 (含)以上标准重箱的,给予支持200万元;对于新设立(含未满一年)的,经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运营且经湛江进出海铁联运集装箱量年度达到3000 (含)标准重箱、未满5000标准重箱的,给予支持100万元。

  三、支持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一)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专用于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业务,由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代为管理和发放。

  (二)支持标准。由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结合支持资金情况,制定《湛江市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费率表》等文件,并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后对外公示执行。

  (三)支持预算年度申报。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每年9月下旬汇总本年度资金使用预计完成情况,预测下一年度集装箱数量,分明细项目做出下一年度支持资金申请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对支持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做好年度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及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

  (四)支持资金拨付。按照 “季度拨付,年度清算”原则,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的预测集装箱数量和工作开展实际执行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给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 通运输局根据实际办理拨付,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据实支出。

  (五)支持资金年度审核和清算。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 在每年度结束后的首季度内,收集并报送上一年度的支持资金使 用情况 (含相关单据), 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国资委组织第三方 机构对年度支持资金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资金意见经报市政府审 批同意后办理年度清算。

  (六)客户企业支持兑现。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对相关申报客户企业支持资金按季度兑现,本季度支持资金在下个季度中兑现。广东湛江物流园或无水港的支持资金按年度兑现,本年度支持资金次年第一季度内兑现。

  修订说明:提高了支持资金申领门槛,同时明确资金的奖励时间,提高企业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积极性。

  (七)支持原则。支持事项不能重复领取支持资金(含我市 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相同事项)。

  四、监督管理

  (一)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应对业务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及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等负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造成资金损失的,将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二)申报客户企业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伪装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企业, 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支持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结 合市场变化和支持资金预算以及运作情况,如要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进行修改,需报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国资委审核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后,由湛江陆海新通道运营企业对外公示执行。

  (四)本措施有效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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