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勇先生:
你于2010年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现经核查,你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梁志远与杨倩燕于2012年7月购买赤坎区北桥路二横巷19号906房房产,面积100.04㎡,产权二人共有,梁志远占二分之一产权50.02㎡。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根据《湛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取消你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特此通知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抄送:基投公司、赤坎房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