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市注册且具有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企业。
(一)必查对象
1.办理资质延续、换领等业务,且向我局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企业;
2.2023年以来从外地迁入的企业;
3.资质方面被投诉举报的企业;
4.符合建办市〔2024〕52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
(二)重点抽查对象
1.短期内连续申报并取得多项资质的企业;
2.符合建办市〔2024〕52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企业;
3.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要求,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核查以下内容:
(一)对于申请资质换领的企业:延续2024年度标准,重点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
(二)对于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外地迁入企业:重点核查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是否满足标准;
(三)对于在资质行为方面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或符合建办市〔2024〕52号文第一点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被投诉或涉嫌违规情况进行针对性核查;
(四)对于短时间内连续取得多项资质的企业或符合建办市〔2024〕52号文第一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企业: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标准;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三、核查方式
(一)企业在理资质延续、换领等业务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向我局进行申请。经核查,满足相关条件的,由我局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外地迁入企业在申请简单换证的同时,由我局核查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要求。核查结果不影响换证,但不满足资质标准的需完成后续整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换证的企业,由我局通知后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配合核查;
(三)短时间内连续取得多项资质的企业或符合建办市〔2024〕52号文第一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企业,由我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对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四)经查证不满足相关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根据我局核查意见要求或整改通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且不限于资质证书及来源文件,主要人员注册执业、职称、考核培训证书等资格文件,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企业和人员业绩证明等)以供复核。
四、有关说明
(一)业绩要求
1.资质核查内容涉及的工程业绩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174号)等文件要求,已完成录入四库等平台且业绩数据等级并达到B级以上。未入库业绩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补录,或提交纸质资料由我局进行线下核实。属交通、水务等非住建领域工程业绩的,由我局函询相关主管部门后予以认定。
2.核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时,如被核查资质非首次取得,企业可提供首次取得该资质的行政决定书和资质申请材料;核查确认技术负责人未变更的,可免其个人业绩核查。
(二)通知方式
1.企业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三库一平台)预留电话信息正确的,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使用办公电话(0759-3588039)进行通知。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提交资料配合核查。
2.企业在三库预留电话无法接通的,我局将根据核查对象资质证书的注册地址寄送书面核查通知。企业应在我局寄送后10个工作日提交资料配合核查,超过10个工作日不提交资料且不予回应的,我局将委托注册地所属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赴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三)结果应用
1.经核查不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三库标注该企业为“资质异常”,同时限制相关资质业务,直至企业完成整改。
2.超过3个月时间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撤回或提请资质发证机关撤回相关资质。
3.企业收到核查通知后不予配合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依法实施查处。因企业预留虚假联系方式或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导致长期失联的,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