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粤安居系统办理备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第8号令,2016年修正)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粤安居系统办理备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法设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渠道)在湛江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备案方法
(一)在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企业入网申报平台 (https://yueanju.zfcxjst.gd.gov.cn/zhfcsub/subwwsb/#/wwrkHome)按照操作指引(附件1)填报经纪机构备案相关资料。
(二)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办事指南(附件2),在市辖区注册营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到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9、340窗口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设立备案申请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在各县(市)注册营业的机构,到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关说明
(一)在粤安居系统备案后,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变动的,无需重新备案,但应向受理部门提交变动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企业入网申报平台进行变更。
(二)我局适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情况通过本局官网和湛江市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从业主体栏向社会公开。(https://yueanju.zfcxjst.gd.gov.cn/zhfcgspt/pra?tid=440800)
附件:1.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企业入网申报平台操作指引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办事指南(网址:https://www.gosugo.com/portal/affairs-public-detail?qzqdCode=A924E8C83EE91194E0530C3D10ACF992&deptCode=00708880X)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申请表
(联系人: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李文新,联系电话:3588260; 审批科受理窗口李洁倩,联系电话:3223622)
关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粤安居系统办理备案(试运行)的通知(盖章正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