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建部门在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抽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时,应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落实专家组审查意见。
二、在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组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及时向我局进行报告,由我局依法处理。
三、2023年2月28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项目,仍由我局受理审批。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调整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pdf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5日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科;358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