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促进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快各县(市、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推动水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和《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以及湛江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湛江市促进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工作指引(试行)》,以促进各地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称养殖证)发证工作。
一、工作背景
为保障水产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引导水产养殖户积极办证,有效促进湛江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提高养殖证发证率,更好地为水产出口企业服务,推动培育水产特色品牌,推进湛江市水产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证依据与主体
养殖证发放是根据《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以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载明的事项”的规定指引。
养殖证发证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以确认养殖权。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发放养殖证。
三、发证要求与程序
(一)申办养殖证条件
1.养殖场(基地)符合《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或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规定;
2.涉及养殖用海的,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询该区域的海域使用权设置情况,该海域应当是尚未核发海域使用权证或者已核发海域使用权证给养殖证申请人。确保《养殖证》与《海域使用权证》“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3.无权属争议纠纷。
(二)申办材料
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材料包括: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址图;
4.陆域的水产养殖场需提供承包经营合同或者生产场地产权证明;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进入受理环节。审批时限:符合受理条件1个工作日。
2.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地(基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并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限定。审批时限:书面审查1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
3.公示。符合规定的,应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
4.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5.发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水域滩涂使用者领取养殖证。
6.公告。核发养殖证后,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有关发证信息。涉及养殖用海的,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发证信息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宣传发动,提高办证意识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广为宣传,印发宣传手册,深入塘头车间、鱼排网箱,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养殖户依法申请养殖证,大力宣传相关办理养殖证的法律法规,营造办理养殖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举办养殖证发证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发证范围、工作流程、资料审核、系统操作等内容,着落提升发证业务能力,提高发证效率。
(三)加大扶持,保护合法权益
鼓励从业者申办养殖证,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明确申请财政支持项目须持养殖证。支持水产流通加工等相关协会与养殖户合作,将养殖场纳入出口注册备案场,共同推进发证工作。
(四)统一思想,压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养殖证发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指引大力推进发证工作,保证水产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问责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进工作指引的组织实施,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养殖,形成合力推进发证,着落提高发证率。各地要落实责任,对工作推诿、拖拉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五、其他事项
(一)水产养殖场(基地)应当建立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三项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
(二)陆域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套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推行养殖尾水处理。
附件:1.养殖证审批流程图
2.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3.各地申办养殖证受理部门与受理人
附件1 养殖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证
申 请 表
申请人: (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附件3:
各地申办养殖证受理部门与受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