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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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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5-03-06 16:44:18 来源: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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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陈东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210号嘉庆苑G


受托方: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1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以及《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鹤地水库管理机构实施”的规定,现将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相关执法权限委托给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行使,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3.对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行为的处罚。

二、委托范围

鹤地水库跨湛江、茂名、玉林三市,委托范围为鹤地水库正常蓄水高程40.5米的湛江辖区水域。

三、委托权限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

(二)行使本协议委托事项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委托单位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引发国家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具体工作由受托方实施。

(三)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

1.依法依规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发现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

3.委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承担行政、民事赔偿后,有权向受托方追偿。

4.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的,依法收回委托事项专用章、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档案资料、数据信息等。

(二)委托方的义务

1.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托方依法行使受委托职权,不随意干涉。

2.向受托方提供委托事项专用章或者加盖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表证单书等,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与受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共同探索优化简化委托事项办理流程等便民措施。

4.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在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遇有疑难事宜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的权利

1.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2.请求委托方对委托事项具体内容、相关依据、办理流程等开展业务指导和进行培训。

3.对把握不准或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报告,并得到相应指导。

(二)受托方的义务

1.严格依照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实施机制,在受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

2.不得超越受托权限、滥用受托权限,也不得怠于实施委托事项。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本地区的信用平台等公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确保公示数据规范、准确。

5.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严格管理委托方交付的委托事项专用章。专用章应当视同单位公章进行统一保管,不得由内设机构保管。

7.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委托方备案。

8.建立完善办理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和信息数据,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9.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委托事项交接、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积极探索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措施。

10.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11.接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所开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2.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确定的各要素。

13.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1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期限及终止

(一)202511日至20271231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委托方的行政职权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委托的。

2.因其他客观因素致使无法或者不需继续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职权事项的。

本协议终止履行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向社会公告。

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依法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方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方或受托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继续履行、消除影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协调解决。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需要调整变更,或有未尽事宜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委托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协议与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书共11页,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两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执法事项清单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照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

(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

(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四)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五)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第四十条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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