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江洪1号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湛海渔函〔2024〕43号
关于湛江市江洪1号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湛江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湛江市江洪1号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你司拟在湛江市遂溪县江洪镇西侧海域建设湛江市江洪1号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湛江-珠海近海农渔业区,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面积界址清楚,用海范围无其他确权项目,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预审。
二、湛江市江洪1号海域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拟申请用海面积644.0817公顷,用海类型为渔业用海(一级类)中的开放式养殖用海(二级类),用海方式为开放式(一级方式)中的开放式养殖(二级方式)申请用海期限为15年。项目不占用岸线。项目申请用海期限合理,用海方式可行。
三、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通过了专家评审,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复核,可作为今后该项目用海审批的依据。
四、请你司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调意见或协议。
五、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本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预审有效期内,如项目拟用海域选址、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及用途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在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内未经立项核准的,且到期前未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用海预审意见自动失效。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