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来湛投资,推动工业项目落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9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22〕1号),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湛江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日期: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
联系人:唐浥文
联系电话:0759-3333143
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创新投资科
邮编:524000
附件:湛江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湛江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使用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我市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或在建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按申报期内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参考标准,用于测算并向市申报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的制造业项目(行业代码:13-43);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评审遴选予以支持的项目,未列入省测算项目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但支持项目原则上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00亿元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申请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待达到 100 亿元后可按要求申请重大投资奖励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并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论证评估、项目申报、审查上报,支持项目遴选评审、项目入库、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市统计局负责核实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在申报期内完成并纳入投资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推荐申报,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奖励条件
第十条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已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对我市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湛江市境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按规定纳入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相应期间纳入统计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测算期间以省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三)制造业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
(四)测算项目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好、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用地等特点;生产产品有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优于标准的先进值。
(五)测算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支持项目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是鼓励制造业项目加快投资和投产进度,重点支持制造业项目购置土地、厂房建设和生产设备购置等环节的投入,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奖励方式,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四条奖励范围、标准:
(一)项目单位购置的土地按照招拍挂总额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奖励;
(二)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按其投资额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按其购置额不超过30%的比例进行奖励。
支持项目“十四五”期间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本项目所产生的投资奖励资金额度,项目的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具体申报资料以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工作流程如下:
(一)论证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预论证工作,将预论证意见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
(二)组织测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测算项目。
(三)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提交的测算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统计复核。市统计局复核测算项目申报期间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纳入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情况。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提交的测算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现场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测算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审核。
(七)预算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反馈、复核意见以及现场审核结果,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八)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组织支持项目申报,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等进行现场审核。
(九)集体审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资金管理程序要求,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
(十)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集体审议通过的支持项目清单进行社会公示7天后报市政府审定。
(十一)下达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信厅的下达文件,下达本市的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三)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