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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供销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社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8-22 17:31: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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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07]1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特有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在发展专业合作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种种原因,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历史包袱沉重和等问题仍然突出,为农服务能力还很薄弱,未能完全适应我市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增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全市供销合作社到2010年、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一)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改造与新建并举,按要求2009年前完成全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以此引领农民走向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

(二)按照“一县一个龙头企业”的要求,2008年前建成规范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5家,市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2家。以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农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三)按产权明晰、多元投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妥善化解历史债务,保障社有资产增值,较大幅度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四)积极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工程建设,2010年前建成规范的经营服务网点(供销合作社自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购销点、日用生活消费品连锁超市、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及连锁店等)1500个,实现累计总量5000个,形成以农产品、农资商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连锁企业为中心,以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以农家店、加盟店为网点的现代商品流通网络体系。实现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民消费安全、方便和实惠。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一)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格、放开入社资本、放开使用人才。采用多种方式,吸引农民、居民和各种团体、企业法人入股办社,拓宽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资金、营销渠道。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可依托农资经营业务优势和农资经营连锁店,创办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优势农产品,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和社会商业力量合作,兴办社区消费服务社。严重资不抵债、没有经营业务的基层社要坚决停办或退出。鼓励系统内有条件、有实力的基层社跨区域兼并或创办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经营服务网点,尤其到没有基层社或基层社名存实亡的乡镇办社。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可按属地管理分别设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对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营上有优势的企业,以市场导向进行同业态重组;对生存发展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退出市场。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对社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步伐。要突破社有企业资本结构封闭的状况,积极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制企业,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完善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和经营网络体系的建设。要坚持“改造、整合、提升、优化”的原则,逐步形成龙头企业(连锁公司)、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或专业社三个层次的城乡结合双向流通的新型网络体系。通过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打造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再生资源等四大经营支柱和全面推进商品经营连锁化、为农服务系列化。

三、加强领导,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县级供销合作社处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是基层供销社改革发展乃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确定县级联社为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建立市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08年开始连续5年给予市供销合作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万元,帮助解决市供销合作社直辖基层社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各县(市)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各级理事会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依法享有所有者权利。联合社对企业的管理模式,逐步由“管企业”向主要“管资产”转变,增强社有资本控制力,强化出资人地位。禁止侵占、平调及无偿量化、分掉供销社资产的行为。市、县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2号)要求,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发展的风险资金。

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改制中的资产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因改制处置土地,要通过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衽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包括解除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应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费、医疗统筹金等。事实上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依法登记的,由供销合作社提供有关依据并经过公告无异议后,国土、房管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属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房产在供销社系统内调拨、重组,或入股办企业缴交税费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企业改制改革工作和谐进行。允许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付给经济补偿金。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正式职工视同国有企业职工,在失业安置,再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属企业改革的政策,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供销社提出近、远期发展计划。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政策,为其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也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信心,真抓实干,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湛江市人民政府

                                                                                         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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