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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10-10 16:08:23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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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我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及优惠办法

(一)征收范围

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13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卫生清洁费2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元。

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

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



收费标准(元/月)

非餐饮门店

餐饮门店

10㎡以下(含10㎡)

20

25

11㎡~20㎡(含20㎡)

30

40

21㎡~30㎡(含30㎡)

40

55

31㎡~60㎡(含60㎡)

50

70

61㎡以上

2元/㎡·月

2.5元/㎡·月

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货运车辆

1.80元/月·吨·辆

按核定吨位计算,不足1吨按1吨计算

客运大巴

36元/月·辆


客运中巴

18元/月·辆


出租车

18元/月·辆


客轮、货轮

36元/月·艘


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优惠办法

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免:

1.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按50%征收垃圾处理费。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五保户,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水务局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代收。

(四)自运垃圾进处理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三、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本收费方案,并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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