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我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现重新公布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及优惠办法
(一)征收范围
湛江市区(含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开发区)的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及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居民每户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13元(已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收卫生清洁费2元),每月用水量1吨以内的住户,仍按每月每户征收3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元。
3.行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按垃圾量每吨180元征收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15元、运输72元、处理费93元)。
4.经营门店按营业面积计征。
5.交通工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6.临时固定、流动摊档按2元/天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7.对自设有环卫专业队伍自运垃圾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3元/吨收取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优惠办法
对公益事业单位及弱势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免:
1.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垃圾)、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按50%征收垃圾处理费。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五保户,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经营门店等单位和居民,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水务局代收。
(三)对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代收。
(四)自运垃圾进处理场的单位,其垃圾处理费委托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代收。
三、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本收费方案,并负责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征收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