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5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机动车停放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并核定所辖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县(市)管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一、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 属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设施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前,经营者应提供相关资料,报发改部门核定。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设施收费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停车场性质、规模、车位数、管理方法等)及申请的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停车设施权属证明,属委托经营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依据。
(四)停车设施依法设立的依据以及规划平面图。
(五)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发改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放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施差异化收费。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放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停车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三)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第十一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二)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服务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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