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的函
湛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湛府志办函〔2020〕5号
关于《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草案)》
征求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志,规范我市年鉴工作管理,保障年鉴工作顺利开展,发展年鉴事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新时代地方志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办拟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制定《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现按规定将《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草案)》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月2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办;没有修改意见的,写“没有意见”字样,签署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办。逾期没有反馈的,视同没有修改意见。联系人:黄池花,电话3181538(兼传真),电子邮箱:ok3181538@163.com
附件:《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草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规范(草案)
为规范我市年鉴工作管理,保障年鉴工作顺利开展,发展年鉴事业,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湛江市年鉴工作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年鉴工作的管理,包括年鉴组织编纂、出版发行、收藏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年鉴,是指以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上一年度事物运动、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的资料性工具书。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和其他年鉴。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部门年鉴和行业年鉴是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系统记述本单位或本行业综合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其他年鉴是指除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以外的所有种类年鉴。
第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年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广告、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编纂出版规定和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专门领导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下设湛江年鉴编辑部,设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具体执行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
第七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应当逐年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八条 湛江市年鉴编辑部组织编纂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组织对鉴稿进行初审、复审、终审。
第九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将经过初审、复审、终审的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鉴稿报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配合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的组织编纂和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备熟悉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编写及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抄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配备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接受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年鉴工作知识培训,参加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的年鉴工作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要求每年组织编写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本行业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并组织对编写的资料进行审查,于当年3月底前,将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报送函、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报送湛江市年鉴编辑部。
第十三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建立地方综合年鉴资料库,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报送的地方综合年鉴资料予以入库,根据年鉴编纂工作需要采用。
第十四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专门领导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应当成立年鉴编辑部,具体执行年鉴的组织编纂及出版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接受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应当组织对鉴稿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公开出版。
第十七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报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报送出版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的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湛江市地方综合年鉴《湛江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分别发给湛江市年鉴编纂委员会成员及提供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组织编纂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各乡镇、街道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30册报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需要增加出版物册数的,应当补充报送。
第二十条 市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编纂的、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年鉴、行业年鉴或其他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将出版物20册报送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及收藏和使用,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需要增加出版物册数的,应当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 以湛江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编纂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和其他年鉴,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及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编纂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应当保证一定数量存放在湛江市方志馆收藏保管;应当在湛江市方志馆陈列,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供人们开发利用。
湛江市方志馆未建成前,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暂时存放保管。
第二十二条 应当鼓励和支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依法对公开的湛江市年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年鉴质量评价活动,评选出湛江市各种类优秀年鉴;对在年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加强年鉴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年鉴工作管理规定的,依照地方志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年鉴工作管理规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参照本规范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