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书
林燕飞公民:
你家庭租住我局管辖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24号5幢1312房的公租房。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对湛江市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入住对象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将房屋出借给他人居住。你的行为已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一条及《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湛府规〔2021〕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核查视频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关于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你家庭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因你家庭下落不明,本机关于9月30日在单位门户网站发出公告,至10月30日止已经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即视为送达。你家庭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的约定,本机关现对你家庭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你家庭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解除本机关与你签订的《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责令你家庭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湛江市霞山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将房屋交回湛江市霞山住房保障中心;
三、按规定将你转借房屋的违法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如你家庭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没收你家庭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