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充安排计划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粤发改产业函〔2018〕2416号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市上报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我省201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现对因漏报、报送数据错误等原因需要补充清算的车辆予以补充清算并予以公示如下(附后)。公示期自1月11日至1月17日,共7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情况或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附件:我省201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充安排分配计划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省发展改革委:禤鹏翔,电话:020-83134147
附件:
我省201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补充安排分配计划
地市 | 金额(万元) |
江门 | 0.51 |
肇庆 | 49.82 |
揭阳 | 298.26 |
湛江 | 1036.08 |
韶关 | 51.56 |
小计 | 1436.23 |
备注:
1.本次补充清算参照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推广应用资金清算方案,补充二、三类地区201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推广应用资金清算中的资金缺口,一类地区因相关原因造成的省级资金缺口由各市财政自行安排资金解决。
2.本次补充清算为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资金最终清算意见,各地今后再发现问题,所需资金各地自行解决。各地可对原粤发改产业函〔2018〕2416号文清算意见存在异议、漏报、情况发生改变等问题的车辆可自行重新核查,核查无误后自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