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湛各医疗机构: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规定,医疗服务定价内容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要求,对我市《关于修订〈湛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湛价〔2007〕127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规定
(一)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在省出台医疗机构新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之前,按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价格。湛江市市直及驻湛各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2《湛江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我市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经卫计部门评定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按二级甲等最高限价上下浮动(挂号费不实行浮动),浮动幅度是:
1、三级甲等医院上浮10%;
2、三级乙等医院上浮5%;
3、二级乙等医院下浮5%;
4、一级甲等和其它医疗机构下浮10%。
不同档次的医疗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按仍按原试点工作通知的文件执行。
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加强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三)加强放开后的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各级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三、新印发的《湛江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