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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环罚字〔2021〕39号(何志彬)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湛环罚字〔2021〕39号(何志彬)

时间:2021-12-29 18:55:15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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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志彬

公民身份证号

44081119940328****

法定代表人

庄旭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1〕39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洗沙项目“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分别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对“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对“无证排污”的行为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1〕39号(何志彬).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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